
贝博bbet官网首页 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贝博bbet官网首页、市财政局对《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2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贝博bbet官网首页 天津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快培育未来产业,规范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天津市天使母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天使母基金目标总规模100亿元,首期40亿元,采用“1+N”模式,设立市、区两级联动的天使母基金群。市级层面成立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市级天使母基金),涉及资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在海河产业引导基金联合相关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基金中,设定一定比例作为区级天使母基金额度(以下简称区级天使母基金,区级天使母基金不再单独设立企业主体),同时鼓励相关区域采取其他方式设立天使母基金,涉及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另行制定相关制度管理。
第三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运作模式为参投市场化子基金和直投基金。
直投基金可跟投市场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也可直接或通过项目基金投资有利于天使母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壮大基金实力的优质项目。
市级天使母基金用于市场化直投的资金不高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总额的15%,直投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直投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第四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委托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市级天使母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市级天使母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资金利息和从子基金回收的本金、收益滚动使用。
市级天使母基金是海河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参与设立的一支特殊母基金。海河产业引导基金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额度确定、出资方案调整、从市级天使母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应符合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要求,市级天使母基金募资情况、投资情况纳入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统计报告范围。
第二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贝博bbet官网首页会同市财政局统筹推进市级天使母基金筹备、设立、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贝博bbet官网首页主要职责
1.向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监督投资方向,统筹平衡投资项目;
2.由贝博bbet官网首页下属事业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向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提出专业的审核意见,确保天使母基金科创属性,对违反本办法、不符合支持方向及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享有否决权;
3.对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4.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市级天使母基金绩效考核。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向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监督投资方向,统筹平衡投资项目;
2.将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纳入预算管理直接出资,并委托贝博bbet官网首页下属事业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代持,统筹安排市级天使母基金的预算资金;
3.会同贝博bbet官网首页开展市级天使母基金绩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级天使母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天使母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子基金申报和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市场化直投工作;
(二)受理申请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的子基金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尽职调查;
(三)建立市级天使母基金市场化参投和市场化直投的投资决策机制,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管理、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承担市级天使母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等日常投资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市级天使母基金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报贝博bbet官网首页、市财政局;
(五)每季度后45日内向贝博bbet官网首页、市财政局报告天使母基金季度运作情况,及时报告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子基金和直投基金的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六)对市级天使母基金及其子基金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七)贝博bbet官网首页、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贝博bbet官网首页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市级天使母基金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每一个考核周期内,前两年参照绩效考核结果最低等次标准预提管理费。第三年开展绩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统一核定三年管理费标准,并对前两年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管理费计提依据为市级天使母基金上年末对子基金实缴出资余额(不含直投基金出资)。具体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核定为:10亿元及以下按1.5%、超过10亿元至低于30亿元(含30亿元)部分按1%、超过30亿元部分按0.5%予以支付;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按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标准的90%支付;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按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标准减半支付。
第三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子基金设立
第八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市级天使母基金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自主设立的专属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对其他市场化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市级天使母基金按照该区域出资额的1.4倍,支持该区域推荐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主要面向该区域的子基金。
第九条 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支持方式为参与发起设立、增资和受让份额;
(二)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设立的子基金可适当降低认缴出资总额;
(三)子基金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市级天使母基金不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五)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7年。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一致,存续期最多可延长2年,存续期的延长期内不再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六)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家和我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升本市产业链能级。
第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少于1%;
(五)拥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具有完备的募、投、管、退相关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申请子基金的专职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八)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十一条 天使子基金申请人应为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子基金设立、增资或受让份额方案;
(二)子基金所有出资人的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推荐的参投子基金,还应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
(三)能够证明子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条件的佐证材料;
(四)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
(一)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二)完成尽职调查后,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将子基金设立、增资或受让份额方案、投资建议、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必要时,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可在投资决策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10日内,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将决策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及时与子基金各出资方协商并办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
(五)直投基金经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设立,由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直投基金可依法进行市场化募集资金,市级天使母基金对直投基金出资部分不设置返投要求,不进行让利。直投基金可按照市场化投资原则,提取收益部分的20%作为直投基金GP的业绩报酬。
第四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适度参与投资决策,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对子基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议案,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及时向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审计报告,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基金合规运营。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每年召开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子基金投资运营、项目管理、审计合规等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关注子基金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穿透至子基金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向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报告子基金经营情况。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可对子基金投资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当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发现子基金运营异常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子基金返投应满足以下要求:
子基金对本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
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猎豹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认定标准,或拥有核心技术、优秀团队的企业。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返投额度按照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一)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投资的本市科技型企业,按实际投资额(实缴到位)计算;
(二)子基金投资的天津市以外的科技型企业又投资天津市企业的,按子基金对该外地企业实缴投资额且不超过其对天津市企业实缴投资额计算;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本市科技型企业,按对该企业实缴投资额且不超过市级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额计算;
(四)向市级天使母基金中出资的区域,市级天使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向该区域投资或引进项目,在现有返投认定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的返投认定额度。
第十九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实行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具备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资质,受子基金委托承担资金监管职责。市级天使母基金选择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实缴出资(实收资本)及收益应全部进入托管账户。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和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的决议办理银行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按季度向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托管报告,主要内容为托管账户的全部收支情况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决策依据。当托管银行不能按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时,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子基金变更托管银行。
第五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子基金注册或增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子基金获得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的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级天使母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注册或完成增资变更登记手续超过1年,除市级天使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未完成首期实缴出资的,或子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后续实缴出资的;
(二)市级天使母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1年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对子基金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市级天使母基金设置以下让利政策(直投基金不享受让利政策):
子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和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市级天使母基金以其享有的该子基金返投项目所得全部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比例与子基金出资比例挂钩,具体计算公式为:“政府出资部分让利比例=(1-政府出资比例)×社会资本出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让利操作程序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让利申请;
(二)审核。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充分评估子基金返投、收益、合规等综合情况;
(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将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四)公示。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决策程序后10日内对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级天使母基金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全体出资人签署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执行让利,让渡的超额收益的分配方式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自行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贝博bbet官网首页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取消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因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和被投科技型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天使母基金支持。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提前单方解除相关协议并追讨投资和补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出现上述行为的,取消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子基金资格,被投科技型企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及市级天使母基金加强对区级天使母基金的指导。区级天使母基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纳入天津市天使母基金统计口径。
第三十一条 对子基金出现的亏损,在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市级天使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和个人等不予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级天使母基金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决策设立子基金,办法到期后不再参投新设子基金,根据已投子基金协议或章程履行出资责任,待已投子基金全部退出后进行清算,市财政按规定收回出资及收益。原《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22〕4号)同时废止,按照原《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22〕4号)设立的子基金相关协议与本办法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协议约定为准。